提供银行卡就能赚钱
如此简单的“生财之道”
殊不知这已经是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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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获刑。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及支付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期间,该张银行卡收取被害人韦某被实施信息网络诈骗钱款10万元,韦某某通过刷脸验证、代为取现方式协助他人将该款转移,获取报酬1000元。
▲被告人韦某某
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及支付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期间,该张银行卡收取被害人兰某某等人被实施信息网络诈骗钱款82350.42元,邓某某通过代为取现等方式协助他人将该款转移。
▲被告人邓某某
被告人韦某某、邓某某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收取、协助转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宣判现场
根据韦某某、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当前,网络犯罪呈持续高发态势,一些人为获利,明知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帮助其转移赃款或提供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诱惑,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