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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 罗城法院集中宣判2起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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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慧敏  发布时间:2023-06-25 09:16:48 打印 字号: | |


本期导读

6月20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2起贩卖毒品案,两名被告人获刑。


案例一

案情回顾

被告人罗某分别于2023年2月8日、2月10日,先后在罗城小长安镇某加油站附近和东门镇某医院附近分两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共获利1200元。2月10日22时许,罗某欲再次将毒品出售给谢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罗某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龙岸镇某屯附近一竹林边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蒙某,获利100元。同月6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1小包净重0.09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判员宣读判决书

 毒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沾染,不仅会影响吸毒人员的日常生活,更会侵蚀吸毒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给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能力,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罗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