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应自觉履行
可有人却一心想逃避责任......
近日,罗城法院的执行法官奔赴天河镇某村执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韦某永与被告韦某月本系表兄妹,2021年原告在被告家门前及山脚下分三次种植17棵香蕉树。被告以原告种植香蕉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未处理清楚为由,将原告种植的香蕉树拔掉,从而引发纠纷。2022年9月原告韦某永将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韦某月赔偿原告韦某永各项经济损失300元。
判决生效后,韦某月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韦某永于2023年2月1日向罗城法院申请对该案的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月发出执行通知书,催告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对此置之不理,执行法官到其家中对其进行约谈时,被执行人的态度依然十分强硬,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司法惩戒措施。
在执行干警将其带上警车后,韦某月才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从而卸去侥幸心理,当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法官把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看到这里
你是不是有疑惑
区区300元执行法官也会如此“大动干戈”吗?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小标的额案件,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数额小,法院不会当回事;有些被执行人赖账成性,不管数额大小,都想赖一赖,碰碰‘运气’;有些被执行人存在‘吝啬守财’的病态心理,还钱就如同割自己肉一样……对于这种案件,我们坚持‘速’字当头,从立案查控到送达文书、从传唤通知到督促履行都讲究速度,努力实现以快制胜,既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提高执行质效,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