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罗城仫佬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被告人罗城饮食服务公司原经理罗某红、原副经理黄某生犯受贿罪、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宣判现场
罗某红、黄某生私分国有资产事实
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经罗某红提议并经班子会讨论决定将该公司位于东门镇解放路的11间门面和天宝路的7间门面(仓库)的部分租金截留,平均分给在职职工,并由黄某生进行具体操作实施,二人先后5次将截留的203.33万元门面租金平均分给公司在职职工。其中,罗某红、黄某生各分得17.39万元。
罗某红受贿事实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罗某红在担任饮食服务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元。
另查明,留置期间,被告人罗某红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钢架棚改造项目好处费3万元及私分国有资产203万余元的事实。
被告人罗某红、黄某生远程接受宣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红利用担任饮食服务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红、黄某生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结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03万余元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罗某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黄某生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罗某红主动自首,罗某红、黄某生自愿认罪认罚,全案赃款均已退回,可依法从轻处罚。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罗某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生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