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9月13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罗城仫佬自治县东门红砖厂法定代表人罗孙志涉嫌行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罗孙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潘立长,吴全让“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0万元;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罗孙志为承揽工程项目,向国家工作人员罗日红行贿人民币4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罗孙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高达13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主办法官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在被告人罗孙志作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