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对肖某、罗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肖某系罗城宝坛乡某村村民,肖某家门前有一条通往村某屯某片林区的必经之路。被告人肖某、罗某多次采取在其家门前路中静坐、倒放沙子、堆积水泥砖等方式设置障碍,并向运输木材的过往车辆索要“过路费”。
2021年9月,被害人覃某、廖某、罗某勋经他人介绍以4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上述林区一片松树,并雇请民工采伐运输。同年10月起,被告人肖某、罗某以覃某、廖某、罗某勋拉运木材损坏肖某家门前路段为由,阻止三被害人雇请的挖掘机、木材及物资运输车辆经过,并先后向三被害人索取“过路费”4万元。
被告人肖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断道路通行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被告人肖某、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肖某、罗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罗某勋、廖某、覃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
四、对作案工具OPPO手机和VIVO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