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被告人杨某辉、韦某由、宋某宜犯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
2021年4 月24日,被告人杨某辉、韦某由、宋某宜一同到广西南宁市购买毒品未果,后与一玉林籍毒品卖家取得联系。同年4 月28日,三人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桂M8xxx9的轿车,由杨某辉驾驶,从河池市宜州区出发,一同前往玉林市,向之前联系好的卖家购买毒品。
▲宣判现场
交易完成后,三人从玉林市驾车返回河池市宜州区。
公安民警获取可疑信息后,于次日8时许在汕昆高速洛东收费站路段设卡对可疑车辆进行拦截。
该可疑车辆被逼停后,杨某辉、宋某宜、韦某由三人拒不打开车门车窗配合检查,并在车内抛散购得的毒品海洛因试图销毁犯罪证据。
面对这一情况,民警当机立断,强行砸破车窗、打开车门,将三人一并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共计32.527克、现金人民币4800元、电子秤1台和手机3部。
▲三名被告人
被告人杨某辉、韦某由、宋某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海洛因32.527克,其三人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罗城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某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韦某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宋某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对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手机三部、电子秤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