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宣判 | 遇警察堵截竟狂撒毒品销毁罪证,这三名毒贩挨了
分享到:
作者:韦俊霞 杨慧敏  发布时间:2022-08-15 11:29:56 打印 字号: | |
本期导读

7月27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被告人杨某辉、韦某由、宋某宜犯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4 月24日,被告人杨某辉、韦某由、宋某宜一同到广西南宁市购买毒品未果,后与一玉林籍毒品卖家取得联系。同年4 月28日,三人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桂M8xxx9的轿车,由杨某辉驾驶,从河池市宜州区出发,一同前往玉林市,向之前联系好的卖家购买毒品。



▲宣判现场


交易完成后,三人从玉林市驾车返回河池市宜州区。

公安民警获取可疑信息后,于次日8时许在汕昆高速洛东收费站路段设卡对可疑车辆进行拦截。

该可疑车辆被逼停后,杨某辉、宋某宜、韦某由三人拒不打开车门车窗配合检查,在车内抛散购得的毒品海洛因试图销毁犯罪证据

       面对这一情况,民警当机立断,强行砸破车窗、打开车门,将三人一并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共计32.527克、现金人民币4800元、电子1台和手机3部。


▲三名被告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辉、韦某由、宋某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海洛因32.527克,其三人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罗城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某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韦某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宋某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对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手机三部、电子秤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罗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