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下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被告人吴某(左)
2021年8月29日至9月1日间,被告人吴某在罗城四把镇某村三次向吸毒人员李某、黄某贩卖毒品,其中向李某贩卖毒品1次,收取毒资500元;向黄某贩卖毒品2次,收取毒资共计600元。
上述毒品交易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将李某、黄某抓获,并根据其二人的供述,于同年9月18日,将毒品贩卖人吴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176克。
▲法院合议庭
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三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某曾因毒品犯罪、盗窃罪被判过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吴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宣判现场
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