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2022年11月2日上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对被告人刘某财、刘某萍、龙某康等16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宣判现场
一、运输毒品事实
2021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财、刘某萍、韦某驾车前往柳州接上罗某纯后。刘某财以38000元向他人购得约200克氯胺酮(俗称毒品K粉),并获赠一些疑是毒品的“神仙水”。随后,四人驾车从柳州市返回罗城。
当日23时许,四人驾车行至罗城东门镇城南加油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拦截,并在车内查获1包净重194.83克的毒品K粉、一批吸毒工具,在刘某财身上查获现金8400元、在刘某财和刘某萍身上共查获9小包疑是毒品的“神仙水”。
二、贩卖毒品事实
被告人刘某财、刘某萍、刘某宏等16人均系吸毒人员,在向他人购得毒品K粉和“神仙水”后,以罗城某酒吧和龙岸镇某KTV为据点,多次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或向这两个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常客分销毒品后转卖给吸毒人员。其中,被告人刘某财向他人贩卖毒品高达42次;其余涉毒人员贩卖毒品在2到19次之间不等。
△宣判现场
被告人刘某财、刘某萍、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氯胺酮194.83克,数量较大;被告人刘某财、刘某萍、银某等15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刘某财贩卖毒品42起、刘某萍贩卖毒品18起、银某贩卖毒品15起、刘某宏贩卖毒品16起、龙某康贩卖毒品12起,吴某、罗某纯、罗某思等10人贩卖毒品2起至9起不等,其十六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刘某财、刘某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韦某构成运输毒品罪,银某、刘某宏、龙某康等13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16名被告人通过远程提讯系统接受宣判
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十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财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银某、刘某宏、龙某康等13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不等;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查获被告人刘某财的现金人民币8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手机十七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刘某财、刘某萍、银某等16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9610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刘某财被冻结的银行款项人民币173677.39元、被告人刘某宏被扣押的款项人民币29928元、被告人欧某庭主动缴纳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冲抵违法所得和罚金上缴国库。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